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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高郵:吃了“開袋即食”紅棗腹瀉 誤導消費者 超市被判3倍賠償
      江蘇高郵:吃了“開袋即食”紅棗腹瀉 誤導消費者 超市被判3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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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了標有“開袋即食”字樣的紅棗,吃了卻腹瀉,高郵居民葛先生狀告超市索賠。法院經查發現,涉案紅棗并不符合“開袋即食”的標準。近日,高郵市法院依法判令超市賠償葛先生購物款3倍的賠償款。

      吃“開袋即食”紅棗腹瀉

      葛先生家住高郵市某小區,2015年年底,葛先生在蘇果超市(高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郵蘇果超市”)購買了14袋金松阿克蘇紅棗,用于自食和贈送親友。該產品每袋單價為70.8元,合計為991.2元。產品的包裝袋印制的內容中,“紅棗”等級為“一級”,食用方式為“開袋即食或煲湯”,產品執行標準為“GB/T5835”。

      葛先生稱,在食用該紅棗后,他感到腸胃不適,出現腹瀉的癥狀。隨后,他通過上網查詢,發現自己購買的紅棗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要求超市賠償。因雙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去年4月,葛先生將高郵蘇果超市訴至高郵市人民法院,要求對方退還991.2元購物款,并要求對方支付購物款10倍賠償金。

      高郵市法院受理此案后,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高郵蘇果超市委托紅棗生產廠家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出庭應訴。因雙方未能達成調解,法院未能當庭判決。

      法院判處超市按3倍賠償

      近日,高郵法院經審理后對此案作出判決。其中,對于葛先生主張的10倍賠償,法院沒有支持。理由是,在本案中,葛先生并不能證明被告銷售的商品不符合“GB/T5835”的標準,當庭也未舉證因食用該產品造成人身損害的證據,因此法院對葛先生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葛先生向高郵蘇果超市購買商品,高郵蘇果超市應當出售質量與標識相符的產品,涉案產品“金松阿克蘇紅棗”,產品執行的標準為“GB/5835”,該標準的產品允許有一定的泥沙,并不適合開袋即食,但該產品的包裝袋上卻注明“開袋即食”,存在誤導消費者的事實,有欺詐行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應當在價款的3倍以內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令高郵蘇果超市賠償葛先生29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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