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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看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是如何行使法律監督權的
      請看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是如何行使法律監督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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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看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是如何行使法律監督權的
        樓主:chuanjiuqunzhong
        發表時間:2011-02-25 20:29:00
        點擊:18105
        回復:2036

        (呼吁全國讀者關注熱線:13708632418)

        我是云南紅河州個舊市某單位的職工王女士,我因為在消費過程中受到傷害而造成左耳耳膜穿孔,治療終結后,由于與侵權人覃忠瑜老板娘協商未果,經個舊市消協會調解雙方也沒有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于2008年8月6日,就所發生費用問題向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覃忠瑜,要求賠償。個舊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不服一審判決的我掉進了司法機關的連環陷阱。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在前,立案在后

        2008年11月10日,我向云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我的上訴,維持原判,我對兩級法院法官的執法不公,有法不依,不負責任,濫用職權,胡亂判案的情況,從中央到地方的相關部門進行了層層反映,同時,向云南省紅河州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紅河州人民檢察院責成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個舊市檢察院審查后上報到紅河州檢察院,州檢察院已于2010年4月份向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提抗".
        我的案子在紅河州檢察院受理立案審查期間,曾發生了震驚全國,轟動天下的司法史上最卑劣而又罕見的枉法裁判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馬俊杰、葉紅等法官為了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堵住檢察院的抗訴和徹底堵塞住我的申訴渠道,保護一、二審法院判錯案的法官不被追究和處理,維護一、二審法院的政績和面子】,竟然在我沒有向云南省高院申請再審的情況下,自行違法立案、違法辦案、褻瀆法律、枉法裁判,而且還裁定在前、立案在后。
        本來,我們老百姓去法院打官司是去討公道的,沒有想到法官不僅不為我們老百姓主持公道,伸張正義,反而聯合起來欺壓百姓、助紂為虐、為虎作倀,置國家的法律法規于不顧,沒有當事人(受害人我)的再審申請卻再審,裁定在前,立案在后,進行造假,違法辦案,枉法裁判,企圖想把我的冤案聯合打造成永遠也不能翻案的"鐵案"!士可殺不可辱,是可忍孰不可忍!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在裝聾作啞

        我實在無法忍受這種卑鄙無恥、齷齪不堪、欺人太甚的惡劣行徑,咽不下這口惡氣。我在收到了云南省高院的馬俊杰等法官偽造出來的虛假的《受理通知書》和《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書》是在2009年9月25日偽造好,于2010年3月17日,由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送達給我;《受理通知書》是在2009年11月16日偽造好,于2009年12月7日,由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送達給我)后,我又繼續向各級領導反映了實情,給云南省高院院長許前飛寄了"特快專遞",反映馬俊杰等法官的不法行為;并于2010年6月25日,寫了《關于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馬俊杰、葉紅、孫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問題的舉報》,用郵掛號寄給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2010年9月初,我曾親自去昆明省城到云南省檢察院詢問我舉報馬俊杰等法官枉法裁判案問題的查處情況和我申訴案的抗訴情況,省檢察院舉報中心告訴我說他們已經收到了我的舉報信;2010年10月20日,我又打電話去問云南省檢察院舉報中心,舉報中心的檢察官告訴我說,他們在9月份就已經把我的舉報材料轉交給反瀆局,叫我去問反瀆局,于是,我在當天早上又打電話去問云南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反瀆局的檢察官告訴我說,已經報給領導,領導還沒有批下來,要等領導批下來是分給哪個部門去調查才會去辦。之后,我又曾多次打電話去詢問,反瀆局的檢察官每次都告訴我說,領導還沒有批下來······
        2009年5月17日,我還寄了掛號信給云南省檢察院檢察長王田海,向他反映了個舊市法院的趙麗萍(本案一審的主審法官)和紅河州中級法院的王麗仙(本案二審的主審法官和審判長)執法不公、有法不依,無視法律法規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的情況;在2010年4月3日,我又給王田海檢察長寄了一封掛號信,向他反映了云南省高院的馬俊杰、葉紅、孫勇斌、段奕如等法官與下級法院的法官聯合起來制造冤假錯案的情況,在我根本沒有向云南省高院申請再審的情況下,自行違法立案、違法辦案、枉法裁判,而且還裁定在前、立案在后的犯罪事實,可云南省人民檢察院不僅不去查處云南省高院的這些法官的違法行為,反而以云南省高院一紙假的《受理通知書》就終止了我的申請抗訴的審查。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的解釋站不住腳跟




        我的案子紅河州檢察院在2010年4月份就向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提抗",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時間一般是三個月,可一直到了八月底,已經超過了三個月的法定審查時限,一直沒有接到云南省檢察院的任何回復,按照法律規定,檢察院審查后符合抗訴條件的,就向法院提出抗訴,那么,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應該給申訴人一個抗訴副本;不抗訴也要給申訴人一個不抗訴通知書,可云南省人民檢察院什么也不給申訴人,就這樣不聲不響的,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0年9月2號早上9點鐘,我到云南省檢察院民行處了解情況,他們對我說:你的案子云南省高院已經受理審查,所以我們就終止了審查。我一聽急得大聲叫了起來,我說,我根本就沒有向云南省高院申訴,是云南省高院自行違法立案、違法辦案、而且還裁定在前,立案在后,枉法裁判,那個裁定書是偽造的。之后,一位年輕的女檢察官下來大堂那里接待我,拿著一張白紙叫我寫"要求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繼續審查"的書面意見,我對該檢察官說,我已經寫了《申訴書》給紅河州檢察院,州檢察院已經審查結束報到你們省檢察院,現在還寫什么?她說她也不是承辦人,是領導安排她下來辦的,要我寫給她就行了。

        2010年9月3號下午,紅河州檢察院民行處的劉檢察官打電話來給我說:"你原來的申訴已經被終止,現在你要重新寫一個申訴書來給我們州檢察院,我們幫你重新啟動、重新審查、重新提抗,這是程序。你趕快寫一個《申訴書》來給我們,如果你來不了,你就去交給個舊市檢察院民行處也可以。《申訴書》不要像原來那樣寫的太長,盡量寫簡短一些,像你原來寫的有三十多頁,太長了,讓人看的乏味······。"我對劉檢察官說,我現在還在昆明,我還要去找專家看耳朵,一時半晌下不來個舊,她說,等你回到個舊時趕快寫來給我們。

        隨后,我就這個事情咨詢了我們云南省幾位有名的律師,我把發生的這一切詳細說給他們聽,律師聽我說了這一切后,均肯定地對我說,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這不符合法律程序,你原來寫給檢察院的申訴都還沒有結果,州檢察院審查后已經向省檢察院提抗,現在又叫你重新寫一個《申訴書》給州檢察院重新啟動、重新審查、重新提抗,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我認為原來的申訴都還沒有結果,現在又要求我重新寫一個《申訴書》給州檢察院重新啟動、重新提抗。云南省檢察院審查后符合抗訴就抗訴,不符合抗訴就不抗訴,要終止審查就給我一個終止審查的決定書,說明終止審查的理由和依據,這是很簡單的事情。

        2010年11月15日下午,紅河州人民檢察院寄來信件,這個信件差點把我的肺都給氣炸了: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居然也會造假,《終止審查決定書》的落款日期竟然是2010年7月9日,我在2010年9月2號去詢問案子進展情況的時候,省檢察院民行處檢察官說,由于云南省高院已經受理了我的案子,所以他們就終止了審查。當時沒有給我任何的法律文書告知我,也沒有口頭告知我他們已經終止了審查,就不了了之,后來在我的氣憤質問下,省檢察院民行處又叫我寫了一個要求繼續審查的書面意見給他們,他們就會重新幫我審查……2010年10月20日,紅河州檢察院民行處的方處長打電話來叫我重新寫一個《申訴書》給州檢察院,并說這是省檢察院追他們要我寫的。我說原來的申訴都還沒有結果,怎么又要我重新寫《申訴書》?你們州檢察院已經上報到省檢察院,省檢察院審查后符合抗訴就抗訴,不符合抗訴就不抗訴,終止審查也應該給我一個《終止審查決定書》。方處長說,省檢察院不好給終止審查決定書······省檢察院現在卻稀里糊涂以一句"因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已在審查之中,根據相關規定,我院決定終止審查"來敷衍塞責。

        “根據相關規定,我院決定終止審查!”什么"相關規定"?為什么不明確的說明是根據哪一條哪一款的規定?檢察院為什么不依法辦案?為什么不"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檢察院為什么把《終止審查決定書》的落款日期提前了四個月?這不是弄虛作假又是什么呢?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民行處,在2010年9月2日早上叫我寫了《要求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繼續審查》的書面意見給他們,說他們重新幫我繼續審查,為什么又不審查了呢?法律是兒戲嗎?法律是妓女可以任人蹂躪嗎?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的《終止審查決定書》,是由紅河州人民檢察院于2010年11月10日寄出的,我是于2010年11月15日收到的,《終止審查決定書》的落款日期竟然寫成2010年7月9日,漏洞百出,前后矛盾,如果真的是在2010年7月9日就下了《終止審查決定書》,為什么我在2010年9月2日去省檢察院民行處詢問的時候,又叫我寫《要求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繼續審查》的書面意見呢?當時為什么不把決定書發給我?之后又再三的叫我重新寫《申訴書》給州檢察院重新啟動、重新審查、重新提抗?難道認為我們這些無錢無勢、無背景后臺的弱勢群體就這樣好糊弄嗎? 就這樣好欺負嗎???

        法治社會里我們竟然享受不到法制的陽光,共產黨執政下的陽光司法在哪里?"執法為民"到底體現在哪里?為什么我們只感到一片漆黑?!老百姓何時才能享受到司法公正啊?"衙門八字大開,有理無錢休來。"真是千古絕唱啊!!!

        一個小小的民事官司,一件很普通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最后不可思議地發展成為個人和公權力的抗爭;正義和邪惡的較量。云南省紅河州第三人民醫院耳鼻喉科主任后群、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法院、云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檢察院民行處科長榮燕(榮燕私自違規調查案件)、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等全部卷入!為了維護那個侵權人覃忠瑜老板娘家的利益,幫她家減少一點賠償費用,檢、法人員可謂是煞費苦心、絞盡腦汁、竭盡全力、千方百計、想方設法、不擇手段、甘之如飴、趨之若鶩,紛紛出謀劃策,傾力相助,甚至不惜"肝腦涂地",上演了一幕幕精彩絕倫、荒謬荒唐、齷齪不堪、滑稽可笑、離奇離譜的"司法大戲",讓我們目不暇接、眼花繚亂、大飽眼福、大開眼界······權力和法律的博弈,其貼身肉搏的慘烈程度可以用驚天動地來形容。當然正如好萊塢大片一樣,法律在經過生死搏斗后最終會戰勝邪惡,以完美的英雄形象出現。
        我與侵權人覃忠瑜家的官司打到今天這個份上,它的意義已經遠遠超出了這起案件的本身!"邪不壓正"是亙古不變的真理,最終的結果是不言而喻的。


        受害人:王女士
        2010年11月18日


        【注:受害人王女士于2009年5月2日寫了《關于云南省紅河州第三人民醫院耳鼻喉科主任(專家)后群醫德敗壞、欺騙患者、為他人謀取利益等行為的情況投訴》實名寄給了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衛生廳及國家衛生部;對于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法院的趙麗萍(本案一審的主審法官)及云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的王麗仙(本案二審的主審法官、審判長)執法不公、有法不依、濫用職權、不負責任、胡亂判案等問題以及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馬俊杰、葉紅、孫勇斌、段奕如等法官違法造假案等問題,受害人多次向云南省人民檢察院、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大、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第二地方巡視組等部門實名舉報;2010年6月25日寫了《關于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馬俊杰、葉紅、孫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問題的舉報》實名寄給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和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同一天(2010年6月25日),受害人王女士還寫了《關于對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檢察院民行處科長榮燕違規調查案件情況問題的舉報》實名寄給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和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紀檢組。按照相關規定,公、檢、法和國家機關對公民的實名舉報應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回復,可時至今日,受害人王女士未收到以上機關的任何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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